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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合同要约与承诺的区别在于,它们处于合同订立的不同阶段;两者之间的含义完全不同;两者的内容不同。要约的成立条件包括邀请人要约主体合格、要约内容具体确定等。

  一、合同要约与承诺的区别

  合同要约与承诺的区别如下:

  1.两者在合同订立的两个过程中;

  2.要约意味着与他人签订合同,而承诺意味着被要约人同意要约。

  3.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的内容一致,不一致的视为未作出承诺,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发生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。

  提醒大家,根据《民法典》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,意思是与他人订立合同,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

  (一)具体确定内容;

  (二)表示要约人承诺,要约人受意思表示约束。

  第四百七十四条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要约生效时间适用。

  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。

  第四百八十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形式作出;但是,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。

  二、成立条件有哪些?

  1.要约人应当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;

  2.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、确定;

  3.要约有缔结合同的目的,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;

  4.要约必须发给希望与要约人签订合同的受要约人;

  5.要约应以明示的方式发出;

  6.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。

  三、合同承诺生效的地点

  合同承诺生效的地点是合同成立的地点。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,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;没有主营业地的,住所为合同成立的地点。当事人另有约定的,按照约定执行。

  法律依据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四百九十二条,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。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,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;无主营业地的,住所为合同成立的地点。当事人另有约定的,按照约定执行。